什麼是申報類組?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定義,將建築物概分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工廠類、文教休閒類、宗教類、衛生福利類、辦公服務類、住宿類。各類下細分各組別,組下訂有使用項目例舉,除了少部分需特別留意法規函釋外,原則上大部分類組均可按圖索驥。又申報類組決定檢查頻率及檢查標準,不可誤用。類組認定方式,應依現況用途並參依下列原則認定:
與使用執照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有關
合法建築物均得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詢得知其使用執照,及其核准使用類組、樓地板面積、建造時期等重要基本資訊。理論上,每個場所的使用類組均應與使用執照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相符,因此大部分的建築物都可以參依該核定用途為申報類組。惟類組定義實施前核發之使照用途,例:雜貨店、工寮、派出所等未定義類組,仍應洽該縣市建管機關認定。
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許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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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處-電影院(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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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網咖(D1)、電子遊戲場(B1)、工廠(C1或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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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處-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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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補習班(D5)、幼兒園(F3)、圖書館等社教設施(D2)、小學(D3)、國中(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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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旅館(B4)、民宿(H1或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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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醫院(F1)、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F1或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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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F1、F2、H1、H2);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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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寺(寺院)、廟(廟宇)、教堂(教會)、宗祠(家廟)、宗教設施 (E) 殯儀館、禮廳、靈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火化場等類似場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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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G1)、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G2)。
與內政部頒函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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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及權責認定有提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事實而通報之場所,主管建築機關自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據本辦法有關H-1類組之規定…..(內政部100.11.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9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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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歸屬於D-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有關本案所稱「美容瘦身中心」如非屬提供作為運動休閒場所使用,應視其場所區隔(包廂)情形,比照前揭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及美容院等使用項目,依本辦法上開條文規定認定歸組。(內政部100.9.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83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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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經查『傳統整復推拿業』,係屬運用手技針對人體肌肉骨骼施以物理性之刺激,其目的在紓解筋骨、消除疲勞,屬於民俗調理範疇,而有別於醫療行為, ….. 是本案所詢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等規定從事傳統整復推拿服務之場所,若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者,該場所應歸屬於G3使用類組。(內政部101.11.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1369號函)
- 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2(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已將原C-1類組例舉之「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使用項目修正為「工廠(具公害)」;原C-2類組例舉之「工廠(使用動力未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使用項目修正為「工廠」,俾符合同條第1項附表1(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所示C-1及C-2使用類組定義內容。至本案所詢本辦法100年10月1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原核發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之工廠建築物,其申請確認及加註使用類組時,請究明該從事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之物品及場所有無公害屬性,並依現行本辦法上開條文據以認定歸組。(內政部102.4.29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4787號函)
與使用面積、型態、樓層規模有關
- 觀眾席面積: A1類與D2類: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以下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 樓地板面積:
(1) B3類與G3類: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以下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以下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2) B4類與E1類: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以下之下列場所: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3) F1類與H1類: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以下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4) F1類與G3類: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以下之診所。
- 病床數: F1類與G3類:設有「十床病床」以上或以下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 客房數: H1類與H2類:客房數六間以上或以下之民宿。
- 包廂: B1類與G3類:理髮(理容)場所(將或未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或未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
- 公害: C1類與C2類:具公害或未具公害之工廠。
- 營業大廳:G1類與G2類:含營業廳或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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