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的專業度,不是來自於你的身分是建築師、技師或是專業檢查人年資。而是你怎麼看待這份工作,如果你以為現場檢查只是套套法規、量量尺寸、拍拍照片,甚至不屑於親自執行檢查,又或者以為只要熟讀法規即可應付所有場所類型,我會建議你趕快離開我所轄管的地區,因為極有可能下一個簽證不實懲處的對象就是你。

長久以來,這個領域一直存在這樣的問題,檢查人不知自己在檢查什麼?簽證什麼?有人自覺吃了三把青菜就好像可以上西天成佛。年復一年,適用錯誤的法令標準、搞不清檢查範圍、項目。更甚者,連現況類組都可以搞錯,而不自知。當然也有人覺得這領域檢查標準難以捉摸,毅然選擇退出。但事實上,敢簽證的人每年還是照樣簽證、機關也照樣備查。集體打迷糊仗的結果,甚至讓檢查人覺得「親自檢查」都是多餘。更別說製作一份可以稱得上「標準」的檢查報告書。

檢查人的專業是來自於工作態度,而不是僅有法規熟悉度。法規只是標準的描述,真正要反應場所的使用現況是否符合標準,終究還是要靠人力來全面檢視,也就是因為人的因素,以致於同樣的場所會產生不一樣的檢查結果,所以,人要靠什麼來檢視呢?恐怕這又是痛苦的決定。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業,是一群人將簡單的事物,弄得很複雜讓人霧裡看花。最好還立個法,確保專業性不容挑戰跟質疑,更甚者,進而集體圈地以獵殺專業以外之專業,這就是我認知的專業。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很多人都知道進入安全梯的防火門,都是採用「推」進去的方式!而住宅大樓的大門,基於使用習性,也都是往內推進,這是生活常識,也是符合火場避難行為。但在幾年前,前輩交給我一件特殊的投訴案件,苦主陳述他所購買的高級豪宅,大樓內每一層由住家出來後要進入安全梯的門不是朝樓梯間開,而是要往外拉才能進入,更慘的是,門自動闔上後因五金的特性會自動反鎖,而造成逃生無門的窘況,剛開始還不知他在講哪一國的話,因為這樣的設計已經超出我生活經驗的認知,直覺認為只是建商裝反了。

然而,進一步查閱原執照核准圖說,還真的不敢相信我看到的,原來就如同他所說的是朝反方向開,而且防火門五金鐵件與一般相同,只是方向相反,真是太弔詭了,只好再次詢問執照承辦人員是否其中有人法令認知錯誤,承辦人直接援引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說:「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注意看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供住宅使用....,不在此限。因此,承辦人解讀為供住宅使用的門,只要是防火門,都可以不用朝避難方向開啟,因此執照依法核發沒有違誤。是我中文不好嗎?還是我大學讀的不是建築系?我很不服氣,因為這已脫離一般使用者生活經驗的認知,而且明明法令就不是如此解讀阿,我真的被打敗了。後來因為投訴人契而不捨,讓各單位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也深怕處理太過與不及都會造成無法收拾的後果。還好後來內政部發現有人似乎誤解條文,特別發函再次強調法規原意,避免再造成如此奇怪的防火門開門方向。

其實這件案例,有幾個點讓我耿耿於懷,若不是建商刻意要縮小樓梯間的面積獲取利益,設計建築師怎會出現這樣的設計?又建築師既然堅持要採別於一般開門方向的防火門,怎沒有考慮到要採特別設計的五金鐵件?倘若有天,大樓不幸失火了,而住戶紛紛被這樣的怪設計擋在安全梯外造成人命事故,到底這責任「簽證建築師」背負的了嗎?

在這個案例裡,讓我看到建築界的橫切面,粗暴的、無知的、軟弱的,如不是這樣的案例根本無從探知。又憑心而論,法規應該只是建築設計審查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你是承辦審查人員預知這樣的設計將會造成公眾利益的損害,站在道德與人性的相對面你會怎麼做?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落後,黎明前,猛鬼當道。但,使照後,產權登記前,誰是建築法權利義務主體呢?

縱觀建築法系,起造人的權利義務,係始於建照申請,終於使照取得。其作用係規範「建築行為」的本身,簡言之,其作用是發生損鄰、越界侵權時,公部門可以找到人來負責。但隨著建築產業日益壯大,由自用到買賣、由零售到批發,非以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來規範起造人「建築行為以外之行為」,不足以落實建築管理。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另外課與起造人擔任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的法定義務,以確保管委會成立前的空窗期,公眾利益得以獲得確保。

然既已由法律創設了起造人的「延長義務」,起造人得否在使照後亦主張建築法上的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容積獎勵、變更設計等利益均已在使照領得後獲得兌現。那變更使用呢?答案亦是否定的,因為建築法處理擅自變更使用的處罰對象是「所有權人」、「使用人」,亦即建築物已辦理產權登記,除非是涉及「建造」,否則其違規行為均不再被視為建築行為。

如這樣的邏輯成立,那麼在產權登記前的非建造行為,由誰來行使建築法上的權利呢?誰能給我答案!又,建築法73條「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得否包括使照後的變更設計。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節 不合格改善作業概說

1-1改善計畫書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


F2-1-2


年度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檢查標準?

就如同國內汽車定期檢驗制度,監理單位為維護車輛行駛安全以保障公眾安全,訂有各型車輛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並作為判定合格與否的依據。合格標準的訂定,理論上係以科學的統計方法演繹而來,但也會因政策因素的考量,而直接指定項目及標準。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合格標準,原則上係按建造當時或變更使用執照當時法令檢討,也就是以當時建築設計的安全法規為合格標準,但是建築物經過長時間的使用,現況是否仍保持當初的模樣?又,縱使現況仍保持當時模樣,但準據法規,是否也會與時俱進提高標準?因此,為務實考慮現行法規與過去法規標準落差,故訂定不同的建築物安全檢查標準,以拉近各年代法規標準與現行標準的差距。

中央的與地方的分工

不過,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內政部並訂有「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據以執行,故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已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規定公告指定改善項目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即應依該辦法檢討辦理後併同申報;至其餘尚未公告指定之項目,仍得回歸建造當時或變更使用執照當時法令檢討。是以,目前有公告改善項目的縣市,以台北市公告項目最多、制度最完善,其餘縣市,應視其公告項目據以為檢查標準。

因此參照建築技術規則修法歷程及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將建物公安檢查標準概分為:建造或變更使用申請當時、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告改善項目、現行法令、性能式設計。檢查人應就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及當地政府公告改善項目選擇合法的檢查標準。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申報類組?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定義,將建築物概分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工廠類、文教休閒類、宗教類、衛生福利類、辦公服務類、住宿類。各類下細分各組別,組下訂有使用項目例舉,除了少部分需特別留意法規函釋外,原則上大部分類組均可按圖索驥。又申報類組決定檢查頻率及檢查標準,不可誤用。類組認定方式,應依現況用途並參依下列原則認定:

與使用執照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有關

合法建築物均得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詢得知其使用執照,及其核准使用類組、樓地板面積、建造時期等重要基本資訊。理論上,每個場所的使用類組均應與使用執照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相符,因此大部分的建築物都可以參依該核定用途為申報類組。惟類組定義實施前核發之使照用途,例:雜貨店、工寮、派出所等未定義類組,仍應洽該縣市建管機關認定。

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許可有關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申報範圍

申報範圍即是現況使用範圍亦是檢查範圍,檢查標的除依使用執照核准圖或立案核准圖外,更需注意現況有無擴大使用之部分。明確的界線畫分,除避免遭到簽證不實的懲處,並有助於日後檢查人責任的分際。

與規模、標準、管理劃分有關之情形

  1. 同幢建築物有二種以上類組並分別達到申報規模,非區劃個別申報不足以釐清檢查結果或維護責任者。

  2. 同幢建築物雖屬同類組,但部分樓層採「性能式設計」,無法適用同一檢查標準者。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申報規模?

常被問到,我家樓下開了一家火鍋店,基於安全可否要求公安檢查,這時可能只須判別其營業面積是否達到300平方公尺,即可得知需否檢查申報。但若是同一棟建築物裡,分別開了二家火鍋店,且二家都未達300平方公尺,到底需要檢查申報嗎?又,個別區分所有之辦公大樓每層專有部分均未達500平方公尺,到底需要檢查申報嗎?由於執行單位看法莫衷一是,導致糾紛不斷。因此內部將申報規模組合規定如下: 

表2-1 申報方式簡表 

組合樣態


申報主體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建物公安法令發展背景

民國80年至90年間,台灣接連發生了數起重大建築物公共安全事件,引起了當時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從天龍三溫暖、神話世界KTV、論情西餐廳、卡爾登理容院、以致於台灣災難史上單一火災事件死傷最慘重的衛爾康西餐廳大火。每一件都深深刺痛國人的心,大火無情,奪走了無數年輕人的生命與家庭的完整,也直接造成國人對於公共場所安全管理的不信任。

到底這把火從何燒起?又為何人們找不到逃生的路?又為何憾事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斷發生?在當時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政府雖然立即召開跨部會研商小組,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進行內部災損控管?只是再多的檢討與究責,都換不回在火場失去的寶貴生命。我不禁要問,這些人是否與建築產、官、學長期以來只重視建築的生產過程,而疏於使用管理維護的因果有關。長期以來產、官、學不斷「不計成本」提高建築防災標準,從直通梯到特別安全梯以至於提高防火建材標準,只是這樣的「安全」彷彿只存在於「執照圖說」。至於使用多年後,現況是否仍安全,恐怕關心的人並不多。

因此每當災難發生,「究責」似乎已成為標準作業流程,只是再多的責任檢討,不如建立完善的建築物管理政策,現在即是未來。此時,已刻不容緩。 

    表_1-1台灣公共場所重大火災與重大政策年序表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May 01 Wed 2013 08:28
  • 夏雪

午后,漫天的木棉,白了初夏的綠蔭。飲一杯清茶,潤了這美景。微步其間,竟也白了少年頭。

辣芭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