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申報規模?
常被問到,我家樓下開了一家火鍋店,基於安全可否要求公安檢查,這時可能只須判別其營業面積是否達到300平方公尺,即可得知需否檢查申報。但若是同一棟建築物裡,分別開了二家火鍋店,且二家都未達300平方公尺,到底需要檢查申報嗎?又,個別區分所有之辦公大樓每層專有部分均未達500平方公尺,到底需要檢查申報嗎?由於執行單位看法莫衷一是,導致糾紛不斷。因此內部將申報規模組合規定如下:
表2-1 申報方式簡表
組合樣態 |
申報主體 |
申報客體 |
申報規模 |
「同一所有權人」供「二類組以上」 |
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共同或個別就其應申報範圍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
整幢 |
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並以達申報規模之類組中最高申報頻率為之。 |
「同一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 |
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
整幢 |
以該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之。 |
「二類組以上」分屬「不同所有權」 |
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申報範圍,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 |
各類組 |
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若有類組達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 |
依上表簡單的說。申報規模,係指在單一建築物有無達到法令規定應實施申報之門檻,理論上各類型場所都可以透過使用面積、使用類組等客觀事實來認定是否達到應申報規模。但實務上建築物不會只有一種用途,也不會只有一個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因此衍生出的每一種管理組合,都可能會影響申報規模的認定。
舉例來說:辦公大樓(G2類組)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但不逾2000平方公尺,按其申報規模應每4年申報1次。但如其中局部樓層做為「KTV」(B1類組)用途(申報週期:1年/次)使用,會有幾種不同的規模認定:
- 扣除KTV使用面積之後,其他樓層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是否僅須申報B1範圍?(可以)
- 扣除KTV使用面積之後,其他樓層面積仍逾500平方公尺,是否須個別申報B1及G2範圍?(分開檢查,合併以B1申報。)
申報規模與申報方式
在產權及用途日趨複雜的現代建築物,因應使用型態而有不同的申報方式,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未諳申報法令,以致誤用適用規模而影響合法權益。因此,檢查人如何在不同的組合樣態中得知適當的申報規模,以作為後續向業主建議採取「共同」或「個別」檢查後合併申報的策略依據,策略組合如下:
- 分別檢查,合併申報。
- 合併檢查,分別申報。
- 分別檢查,分別申報。
申報方式實例思考
「同一所有權人」供「二類組以上」
申報實例:銀行總部
申報客體:整幢(800m2)
申報規模:G1(頻率1年)
申報主體:最佳申報方式?
「同一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
申報實例:綜合商業大樓
申報客體:整幢(800m2)
申報規模:G2(頻率4年)
申報主體:最佳申報方式?
「二類組以上」分屬「不同所有權」
申報實例:綜合辦公大樓
申報客體:整幢(800m2)
申報規模:G1(頻率1年)
申報主體:最佳申報方式?
申論:科技廠房基地內有三棟建築物,分別在三個時期所建造,分別為工廠(2000m2)、宿舍(200m2)、辦公(490m2),合法的申報方式為何?又2年後,業主因應業務擴張,將三棟建築物以合法增建相連,其申報方式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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