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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檢查標準?

就如同國內汽車定期檢驗制度,監理單位為維護車輛行駛安全以保障公眾安全,訂有各型車輛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並作為判定合格與否的依據。合格標準的訂定,理論上係以科學的統計方法演繹而來,但也會因政策因素的考量,而直接指定項目及標準。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合格標準,原則上係按建造當時或變更使用執照當時法令檢討,也就是以當時建築設計的安全法規為合格標準,但是建築物經過長時間的使用,現況是否仍保持當初的模樣?又,縱使現況仍保持當時模樣,但準據法規,是否也會與時俱進提高標準?因此,為務實考慮現行法規與過去法規標準落差,故訂定不同的建築物安全檢查標準,以拉近各年代法規標準與現行標準的差距。

中央的與地方的分工

不過,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內政部並訂有「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據以執行,故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已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規定公告指定改善項目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即應依該辦法檢討辦理後併同申報;至其餘尚未公告指定之項目,仍得回歸建造當時或變更使用執照當時法令檢討。是以,目前有公告改善項目的縣市,以台北市公告項目最多、制度最完善,其餘縣市,應視其公告項目據以為檢查標準。

因此參照建築技術規則修法歷程及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將建物公安檢查標準概分為:建造或變更使用申請當時、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告改善項目、現行法令、性能式設計。檢查人應就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及當地政府公告改善項目選擇合法的檢查標準。

建造或變更使用申請當時

適用依據:依使用執照登載之建造申請日期,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日期,以該申請日為當時法令適用日期。

實體規範: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設備篇。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告改善項目

適用依據: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

改善標準:將建築物興建完成或領得建造執照時間或變更使用執照分為630216以前、630217起至850418止、850419起至921231止、930101以後等四個時期,並規定各類組防火避難設施之改善項目、改善方式如下:

  1. 「○」: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改善。

    「☆」:應符合建造或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

    「△」:應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改善。     

    「╳」:免辦理檢討改善。

    「※」: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其他免辦理檢討改善。

實體規範: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現行法令

適用依據:

 

    1. 930101以後新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之建築物。

    2. 未領有使用執照合法建築物供公眾使用。

    3. 現況用途與核准用途不符之建築物。

實體規範: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設備篇。

性能式設計

適用依據: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實體規範: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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